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苏州银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Suzhou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SBA。
第二条 本会是由苏州市辖内注册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目标,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呼声要求,创建平等和谐的竞争环境,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做好金融服务,围绕监管关切,服务监管大局,促进银行业高质量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党组织应履行以下职责: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会得到全面贯彻执行。确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明确规定协会的重大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支出、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应事先向党组织报告,或由党组织进行前置研究讨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督促党员、干部强化组织意识,严格按组织原则和组织程序办事,自觉服从组织安排。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市民政局。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苏州监管分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但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苏州市虎丘区金山东路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标准与从业人员准则,开展资格考试及培训,实施自律惩戒并处理投诉;
(二)开展消费者纠纷调解工作,健全多元化解纠纷调解机制;
(三)制定维权公约,参与决策论证提建议,反映行业问题并开展维权调查;
(四)协调会员与政府、社会公众及媒体关系,调解会员间争端,维护行业声誉;
(五)搭建会员信息交流平台,开展内外合作与行业宣传,组织业务竞技活动;
(六)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及业务主管单位、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需批准的事项依法依程序获批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经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会员在苏州市行政区内的分支机构,均属该会员的组成部分。
(四)本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载明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承认本会章程、申请单位的名称和法定住所等内容;
(二)提交入会申请材料: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简历、本会要求的其他材料等。
(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本会正式发文公告确认。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要求本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退会自由;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委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会员代表。会员代表若出现离任、调任或其他情况,不能出任会员代表时,由本单位相应继任者接任,并在1个月内向本会递交变更申请以及变动后的《会员代表登记表》。
每个会员只有1票表决权,由委派的代表行使。委派代表因故不能行使表决权时,由其书面授权指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为行使。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方式的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差额选举方式的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3;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当地和同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
(二)能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1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对会员遵守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审定行业自律制度;
(十)审定部分特殊性开支,如对外支援、捐赠、赞助等,单次5万元以上的支出;审定本会单项一次性5万元以上的资金支出(职工工资性支出、医保、社保、公积金、食堂餐费和体检费等经费支出除外);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方式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或者50%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苏州银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任职条件原则上参考同级银行业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四)具有15年以上银行业、保险业或监管从业经验,任期内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不超40名。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组织、领导本会各项重大工作;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本会设秘书长1名,每届任期3年。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党组织研究同意,报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交理事会审议,并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列席理事会,并受会长、副会长委托,向理事会提交相关议案;
(九)社团重大财务事项的民主决策程序和社团财务活动的直接责任人为秘书长,秘书长离任或调整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本会将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作为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工作内容。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重大财务事项需经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和监事长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监督本会依照章程和监事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相关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监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五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会实际建立健全会员服务管理办法,会费收取办法,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财务管理办法,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事前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