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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业协会发布《苏州银行业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自律公约》

时间 2023年09月27日 来源 : 苏州银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银行业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强化行业自律,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苏州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并发布了《苏州银行业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自律公约》,自2023922日起施行。

《自律公约》共四章,十六条,明确了银行机构在规范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中应该履行的主体责任,对规范分期业务营销行为、强化经销商准入资质审核作出了明确要求。

协议将以发布《自律公约》为契机,持续推进规范苏州银行业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相关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苏州银行业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强化行业自律,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营造优质的金融消费市场环境,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苏州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中资银行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会员单位签署本公约后,自觉接受本公约约束,自觉遵守并执行各项规定内容。

第三条  协会负责召集会员单位起草、磋商、修订、签署本公约,对公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苏州监管分局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章  严格分期业务营销行为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的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分期业务)包括银行机构和经销商合作开展的所有分期业务。

第五条 会员单位不得通过向经销商支付高额佣金的方式引导经销商向消费者强制推介分期业务,或选择性向消费者推介高佣金分期业务。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结合自身经营成本、市场经营实际和经销商提供服务的实际成本及质效,合法合理确定佣金水平, 包含分期业务佣金在内的各项服务费综合不得超过年化1.5%,不得通过宣传费、广告费、场租费等变相提高服务费。

第七条  会员单位与经销商签订的书面合同或服务协议中如有支付佣金等服务费内容的,应当在合同或协议中同时明确要求经销商在银行分期业务服务期内共同做好客户服务,客户提前还款时应退回相应的服务费等条款,避免经销商强制或选择性向消费者推介高额佣金服务,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分期业务定价,对客利率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将利率水平与经销商返佣比例挂钩,不得向消费者转嫁经营成本。应明确不同期限分期产品的利率价格,不得授权经销商进行分期业务定价。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当建立明确的经销商准入标准,将本公约的执行情况纳入准入标准内容,强化经销商资质审查,实行名单制管理。加强经销商日常走访与持续性评估,及时终止与不符合准入标准的经销商合作。

第十条  会员单位对消费者宣传中应主动公告分期业务年化贷款利率及费率、贷款违约金等关键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第三章  自律执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约定,共同遵守、互相监督。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权利及义务向协会投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投诉可采用实名或匿名方式。协会对投诉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任何投诉一经协会受理,被投诉的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无条件配合并接受调查。投诉一旦查实,协会将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苏州监管分局报告。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经协会理事会决议,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与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对违反本公约的银行从业人员,所在银行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报送协会备案。会员单位对本行违约从业人员不及时处理的,协会将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对会员单位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本公约实施之后,请会员单位主动联系经销商将自律公约内容宣传到位,并按照本公约要求重新签订合同或协议。对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调整的合作协议,会员单位应及时向协会报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颁布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苏州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202392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