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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业协会防范不法贷款中介自律公约》正式发布

时间 2023年07月14日 来源 : 苏州银行业协会

为深入整治不法贷款中介乱象,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苏州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并发布了《苏州银行业协会防范不法贷款中介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自202377日起施行。

《自律公约》共六章,23条。阐述了不法贷款中介的定义和特征,明确了银行机构在防范不法贷款中介中需履行的主体责任。具体内容主包括排查不法中介线索、规范信贷营销行为、提升信贷管理质效、加大宣教教育力度等。

协会将以发布《自律公约》为契机,持续推进苏州银行业开展防范不法贷款中介治理活动,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和打击不法贷款中介,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种良好健康的金融环境。

苏州银行业防范不法贷款中介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刻认识不法贷款中介乱象的严重危害,重点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形成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营造优质的金融消费市场环境,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苏州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会员单位签署本公约后,自觉接受本公约约束,自觉遵守并执行各项规定内容。

第三条协会负责召集会员单位起草、磋商、修订、签署本公约,对公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苏州银保监分局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章 深入排查不法线索

第四条不法贷款中介的主要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以不实和虚假信息,编造贷款贸易背景和包装贷款申请材料;提供受托支付通道,帮助改变贷款用途;提供短期垫资服务;通过团伙成员申请贷款等方式形成资金池。

第五条会员单位要持续关注监管部门有关不法贷款中介违法违规的案例通报,在信贷业务开展过程中,会员单位要重点排查以下不法贷款中介违法违规线索:

(一)通过注册公司、变更股东、编造虚假财务报表或贷款用途佐证合同等方式,伪造、改造贷款申请人主体资格信息或贷款申请信息,违规获取银行贷款。

(二)通过制定详细应答话术、提供虚假经营场地等方式,教唆贷款申请人应对银行尽职调查。

(三)通过提供受托支付账户、资金划付通道等方式,规避银行资金系统监测,违规获取银行贷款资金,并收取费用。

(四)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六条会员单位在信贷业务开展过程中,要从主体资格、抵押物状况及资金流水等方面排查线索,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成立时间、实缴资本、行业类型、经营历史、征信状况、纳税情况;抵押物取得时间、抵押登记设立和注销记录;受托支付对象、资金流向等。

第七条会员单位要加强员工行为排查,将违规借助贷款中介办理业务、与贷款中介发生资金往来和收取好处、向客户推荐贷款中介、向客户介绍或提供过桥资金、向贷款中介泄露客户信息、放松贷前和贷后管理标准等作为重点排查内容。

第八条会员单位要持续加强对前述违法违规线索的主动挖掘,常态化开展重点整治。会员单位要自行建立贷款中介黑名单制度,完善合作机构的风险筛查、定期评价以及动态调整机制。会员单位在违法违规线索排查过程中,要重点防范内外部勾结的违规行为,对发现的员工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并加大惩处力度。

第九条会员单位在处理消费者投诉、信访等过程中,如涉及到贷款收费、垫资过桥、推荐渠道等,应进一步排查是否涉及不法贷款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会员单位如发现涉及不法贷款中介的重大违法违规线索、区域普遍发生情况、集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协会报告。

第三章 规范信贷营销行为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要增强自主获客意识,提升自主经营能力,将减费让利等普惠政策直接传输给实体经济主体。

会员单位严禁主动向贷款中介机构让渡“金融服务”,避免出现贷款中介机构掌控市场主动权、合作业务推高融资成本、风险跨行业传导加剧等问题。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提供融资服务过程中,应就违规将经营用途信贷资金挪用于禁止性领域的法律后果和不利影响向借款人进行提示。

第十三条会员单位在信贷营销过程中,主动识别不法贷款中介的违规情形。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并对涉及的员工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会员单位要加强员工行为规范管理,与全行员工签订拒绝不法贷款中介合作承诺条款。对于员工违反承诺的行为,一经发现应当严肃问责。

第四章 提升信贷管理质效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要结合监管部门对于构建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长效机制的要求和银行授信业务相关规定,持续提升贷款质效。

第十六条会员单位要做到了解你的客户,对贷款申请人进行尽职调查,通过各类渠道和形式对借款主体进行交叉验证,严禁出现收取不法贷款中介编造的材料等行为。

(一)会员单位要明确贷款用途,通过验证贷款用途材料真实性、监测贷款资金流向、建立风险预警模型等方式,确保贷款用途的真实性。

(二)会员单位要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尽职调查,对于成立时间较短或近期发生股东变化情况,应增强现场调查,发现疑点时,通过交叉检验或突击再次走访等方式核实问题。对于短期内取得抵押物或抵押物多次设立、注销抵押权利,应增强贷款用途核验。

(三)会员单位要加强贷后检查,关注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对象,尤其是受托支付对象为空壳公司、与贷款主体为关联公司以及客户对受托支付对象不熟悉等情形。

(四)会员单位要不断完善风险预警系统,将主体工商登记状态、征信记录、受托支付对象、资金流向等信息作为日常监测的重点内容。发现违法违规线索要立即核查并处理。

第十七条会员单位要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对中介行为常态化进行排查,完善合作机构的合规性评价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八条会员单位要积极关注公安、法院等部门公布的信息,并在本单位不法贷款中介违法违规线索排查中加强应用。

第五章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第十九条会员单位要将打击不法贷款中介作为金融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开展防范不法贷款中介的专项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渠道要覆盖到网点、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社区、企业、工业商业综合体等,帮助金融消费者充分认识到不法贷款中介的危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权利及义务向协会投诉和举报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投诉和举报可采用实名或匿名方式。协会对投诉、举报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相关投诉或举报一经协会受理,被投诉或举报的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无条件配合并接受调查。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经协会理事会决议,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等处分,直至除名。对违反本公约的银行从业人员,相关银行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报送协会备案。会员单位对本行违约从业人员不及时处理的,协会将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对会员单位作加重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公约颁布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公约由苏州银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20237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