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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能动司法践行“公正与效率”永恒主题 | 苏州中院裁判式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时间 2023年06月13日 来源 : 苏州银行业协会


62日下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蔡绍刚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任某与被上诉人某商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苏州银行业协会代表,以及部分金融机构代表等四十余人现场旁听了庭审。


案件中,原告某商业银行因被告任某未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债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任某立即归还贷款本金及结欠的利息、罚息。庭审期间,合议庭围绕金融借款合同应否提前到期,罚息、律师费是否过高等争议焦点,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经过审慎的法庭调查和充分的法庭辩论,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认真评议,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本案的法律风险及相关法律适用,合议庭建议双方通过调解的方式,在不影响双方商业经营和日常生活的情况下,以最小成本实现权益保障的最大化,更好化解矛盾纠纷。最终,合议庭通过裁判式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方案。


在庭后召开的金融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蔡绍刚与旁听庭审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金融机构代表一道,就如何切实发挥金融审判职能,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健康发展进行深入交流。


蔡绍刚指出

金融审判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苏州法院注重发挥金融审判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引导作用,围绕规范金融交易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主动作为,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希望全市法院与金融监管机构、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各方进一步凝聚共识,发挥合力,持续推动金融纠纷的有效化解,不断优化苏州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中国式现代化苏州新实践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是进一步协同做好金融纠纷纾困解难工作。全市法院金融审判部门要落实落细工作举措要求,在金融案件审理中,对受疫情影响直接导致金融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加强法律释明工作,积极促成当事人以展期、续贷或分期付款等和解方式化解纠纷,在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同时切实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和解纷成本。依法审查疫情等因素对金融合同实际履行的影响程度和因果关系,并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期限等因素,精准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规则判断金融合同是否解除。依法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享受贷款利率调整、贴息等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同时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进一步引导金融机构聚焦服务实体经济,监督金融机构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和各项优惠政策落地,有效提振广大市场主体干事创业信心和决心。

二是进一步协同推进金融主体合规管理。合规是防范风险的基石,是金融机构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保障。希望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强合规经营理念,从事后诉讼转向事前防控,针对合同重要事项审查、金融交易行为的风险评估、金融消费者说明提示义务等方面,建立更加完备的风险合规内控机制,形成与现行监管政策、规范性文件有机衔接的制度合力,切实防范个案风险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全市法院金融审判部门要注重发挥金融审判白皮书、司法建议对金融交易行为的规范引领作用,及时提示金融风险,督促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做好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预警工作。

三是进一步协同加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要坚持把非诉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进一步发挥金融行业协会、特约调解组织对金融纠纷化解的促进作用,不断扩大金融商事纠纷第三方调解在金融纠纷案件调解中的覆盖面,拓宽金融纠纷解纷通道,聚集更多的社会力量,将更多的金融矛盾纠纷纳入到多元化解机制中,实现金融纠纷多元调处、端口前移,让金融纠纷得到公正高效地化解,促进苏州金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与会代表表示,近年来,苏州法院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为服务保障苏州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将与全市法院紧密协作配合,共同努力,持续优化苏州金融法治环境,为苏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苏州银行业协会、苏州银保监分局以及部分金融机构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座谈会,与会人员还参观了市中院审判业务大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