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教育宣传工作,提升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昆山农商银行在“3·15”期间,通过以案说险的方式,加强对消费者的金融知识的宣教。
案例1 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李奶奶因其儿子在省外出了车祸,急需钱做手术,到银行办理汇款业务。工作人员发现李奶奶不认识收款人,于是表示要帮忙核实事情的真伪,方能为其办理汇款业务。李奶奶非常着急,认为银行是多此一举,是耽误自己儿子做手术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第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在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存入资金,银行便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存款安全。因此,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看似多此一举的做法,实则是在保护李奶奶的财产免受不法分子的侵害。
案例2 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王先生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该产品存满5年,除本金和利息外,还可以获取红利。5年期满,王先生到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该产品是银行代理销售的一款保险产品,到70岁时合同才到期,若需提前支取,非但不能拿到应得的利息,连本金都会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银行工作人员在销售产品时,应准确、全面地告知金融消费者产品信息,不能夸大收益、隐瞒风险。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未向王先生明确告知保单期限,存在一定的过错,但王先生购买产品前,也应认真阅读产品条款和说明书,树立“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的投资理念。
案例3 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陈女士刚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到银行办理住房贷款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向其推荐办理信用卡并表示如果不办理信用卡就办理不了贷款。最后,陈女士为了办理贷款,不得不申请了该行的信用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金融机构应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向消费者推介金融产品,严禁强买强卖的搭售行为。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忽视了消费者本身的业务需求,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陈女士有权拒绝办理。
案例4 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某还款日,杨先生因网贷公司系统故障,导致未能按时还款。后来,杨先生便找到网贷公司处理逾期情况,却被网贷公司告知在其签署的电子协议里有“消费者因任何原因导致的逾期还款,均应全额向网贷公司支付本金、利息、罚息,并自行承担征信记录失信责任,网贷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条款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网贷公司制定的合同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杨先生可主张该条款无效。金融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不理解条款或发现条款与自己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应要求金融机构予以说明。如因金融机构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导致消费者没有发现或理解相关条款的,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昆山农商银行将以本次“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活动为契机,持续扩大金融知识宣教范围,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帮助广大金融消费者不断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共同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