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移动网络支付的日益普及,“花钱”确是越来越容易了。移动支付在给金融消费者带来方便的同时,安全隐患也会随之增加。尤其是中老年人,因记忆力衰退等原因,一般更愿意用特别简单的密码便于记忆,为图省事,在支付环节中的指纹验证、刷脸验证等安全措施都会省去。因此,在使用手机支付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会有损失。
加强中老年金融安全教育刻不容缓,特别要强调支付结算,不嫌麻烦,安全第一!
以案说险:
浙商银行常熟支行协助中老年客户成功追回“打赏”款
【案情回顾】
近日,一位开烟杂店的大伯面带喜色地走进浙商银行常熟支行营业大厅,向工作人员连声道谢,“没想到钱真的要回来了,真是太感谢你们了!”原来,在今年1月初,这位大伯惊讶地发现自己卡内少了15000元,怀疑银行卡已被盗刷。工作人员在核实客户身份后,为他打印了交易明细,并很快发现了疑点——有多笔款项转至“快手”公司,此类交易似乎与客户年龄和身份不符。在进一步沟通中了解到,其11岁的孙子平日会使用其手机看“快手”视频,外出购物时他会使用手机支付,输入密码时也不会回避孙子。经过初步判断,怀疑是客户孙子进行网络打赏造成客户资金损失。在掌握情况后,工作作人告知客户,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网络“打赏”还有追回的可能,不妨争取一下。在银行人员的悉心指导下,客户及时与“快手”公司客服取得联系,并按要求提供了证明材料。经过近2个月的不懈努力,客户成功追回了15000元 “打赏”款。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和网络打赏纠纷提供了规则指引。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例中,客户孙子的年龄为11岁,其网络“打赏”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因此其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其监护人有权不同意进行事后追认,则其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其监护人有权向直播平台要求退回款项。
【案件启示】
1.银行工作人员应熟悉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客户权益受到损害时,可适时提供更专业的援助服务。
2.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容易受到网络购物、交友、直播、游戏等平台的诱惑,造成财产安全、行为习惯和思想方面的不良影响,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引导。
3.银行卡绑定微信或者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需要验证本人身份信息、验证码、支付密码等信息,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尽可能设置特殊字符+字母+数字的强密码,并可采取指纹认证或刷脸认证等更为安全的支付方式,保护个人资金财产安全。